(2015)科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蒋某某,男,44岁,满族,梅花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库管处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曹某,女,44岁,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静涛审 判 员 宋殿贵人民陪审员 符长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