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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蒋某某,男,44岁,满族,梅花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库管处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曹某,女,44岁,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静涛审 判 员  宋殿贵人民陪审员  符长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