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民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张某某、易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某,易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某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范某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易某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南县赵川镇后川村阴坡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易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易某某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张某某、易某某向原告范某某赔偿45000元,后原告范某某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定,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凌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