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中民三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晏宝民与李振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宝民,李振凯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三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晏宝民,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洼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凯,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解学国,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晏宝民为与被上诉人李振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晏宝民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晏宝民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晏宝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上诉人晏宝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洪亭审 判 员  张景振代理审判员  赵连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魏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