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民三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晏宝民与李振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宝民,李振凯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三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晏宝民,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洼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凯,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解学国,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晏宝民为与被上诉人李振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晏宝民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晏宝民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晏宝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上诉人晏宝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洪亭审 判 员 张景振代理审判员 赵连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魏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