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萍与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周萍。被告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萍与被告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萍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并以王树昌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周萍提供的担保人王树昌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房改古字第××号)。二、冻结被告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祝士业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高连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卫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