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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红旗与朱慧慧、陈秀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伟,朱慧慧,陈秀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李红伟,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9503238714,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双桥乡双桥村李暗楼西组028号。被告朱慧慧,女,1995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9509203441,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西城区三台阁桥西侧路南。被告陈秀英,女,1979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903096348,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西城区三台阁桥西侧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旗诉被告朱慧慧、陈秀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李红伟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