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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董树来与李全生、郑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树来,李全生,郑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564-1号原告董树来,居民。被告李全生,居民。被告郑海荣(系被告李全生之妻),居民。本院执行董树来与李全生、郑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