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董树来与李全生、郑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树来,李全生,郑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564-1号原告董树来,居民。被告李全生,居民。被告郑海荣(系被告李全生之妻),居民。本院执行董树来与李全生、郑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