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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非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4

案件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粟正益、吴完芝违法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粟正益,吴完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非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正高,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粟正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吴完芝,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粟正益、吴完芝违法生育一案作出的通计生征字(2012)第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粟正益、吴完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4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完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上的存款,用于缴纳社会抚养费,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计生征字(2012)第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二、本院(2015)通非执字第2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强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廖勇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禹荣良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