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芜湖市滋元文化产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徽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徐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滋元文化产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徽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徐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62号原告:芜湖市滋元文化产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黄震,总经理。被告:芜湖市徽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吴勇,职务不详。被告:徐晖,男,1970年1月6日出生。原告芜湖市滋元文化产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徽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徐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张玉水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玉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