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医保局员工。被执行人贾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铁路客运段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5年3月1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贾某给付抚养费1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贾耘自动履行了义务,刘某已收到案件款1600.0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