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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9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徐永周与俞日冲、慈溪市浒山阿四绝缘材料经营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周,俞日冲,慈溪市浒山阿四绝缘材料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01-2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周。委托代理人:马华军。委托代理人:杨晓东。被执行人:俞日冲。被执行人:慈溪市浒山阿四绝缘材料经营部。法定代表人:俞日冲。本院在执行徐永周与俞日冲、慈溪市浒山阿四绝缘材料经营部(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2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俞日冲、慈溪市浒山阿四绝缘材料经营部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33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320元,执行费48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9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