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小红、张吉林与张宝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红,张吉林,张宝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红,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30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吉林,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3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卢祎辰,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成,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5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海生,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小红、张吉林与被上诉人张宝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张小红、张吉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小红、张吉林及委托代理人卢祎辰,被上诉人张宝成及委托代理人张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以确认双方达成的互换协议有效起诉,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成的土地兑换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互换结果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发生变化,并未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审确定案由不当,以双方兑换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吕 山审 判 员 马秀英代理审判员 李延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