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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威信县扎西镇长地村龙汤坝村民小组等与吴天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信县扎西镇长地村龙汤坝村民小组,威信县扎西镇观音村窝凼村民小组,威信县扎西镇观音村岩脚村民小组,威信县扎西镇观音村黄金坳村民小组,吴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55号申请人威信县扎西镇长地村龙汤坝村民小组。申请人威信县扎西镇观音村窝凼村民小组。申请人威信县扎西镇观音村岩脚村民小组。申请人威信县扎西镇观音村黄金坳村民小组。被执行人吴天海。关于威信县扎西镇长地村龙汤坝村民小组、威信县扎西镇观音村窝凼村民小组、岩脚村民小组、黄金坳村民小组申请执行吴天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已停止阻断行为,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