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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陈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震,陈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震,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珠,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震于2015年4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震在二审诉讼中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陈震负担69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卢佳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