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费立军、刘雪丽等与鲍业文、陆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立军,刘雪丽,鲍业文,陆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620号原告费立军。原告刘雪丽。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政。被告鲍业文。被告陆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立军、刘雪丽诉被告鲍业文、陆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立军、刘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费立军、刘雪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璇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