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81号原告:张某甲,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郑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护照号g37028005,住102elmviewdr,cary,nc,usa27519。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曾经在同一大学读书,双方于××××年××月××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融洽。双方婚生小孩张某乙于××××年××月××日出生。2006年开始,双方因性格问题以及处理家庭矛盾存在分歧,双方感情逐渐恶化。2012年4月起,双方婚姻关系无法维持,双方开始协商离婚事宜,但是被告一直找各种借口理由,拖着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结婚初期婚姻关系虽然融洽,但自2006年起双方婚姻关系恶化,商讨离婚至今已长达8年,且今后婚姻关系绝无和好可能。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仍不能达成协议离婚,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某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被告陈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某甲、陈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张某甲表示双方原系大学同学,2006年开始双方因性格不合以及家庭矛盾,存在着一些分歧,导致感情逐渐出现了问题,到2012年4月已无法维持,双方亦曾经协商离婚事宜,但陈某甲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甲认为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感情确已破裂;从2012年5月开始,因陈某甲带着儿子出国读书,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7月时陈某甲曾带着小孩回国一次,目前陈某甲在美国居住生活。张某甲表示本案系其第一次起诉离婚,但双方已从2006年开始协商离婚事宜,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表示陈某甲不愿意配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庭审之后,本院通过互联网询问陈某甲的意见。陈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家里人包括小孩都不同意张某甲与其离婚,希望维护这个家。陈某甲表示当初其携带小孩去美国读书的时候,张某甲曾承诺两年内会一起去美国,但在美国时与张某甲也比较少联系,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其觉得张某甲执意离婚不可理喻,很绝望地签订了上述离婚协议书。本院询问陈某甲对维护婚姻有何某一步安排,陈某甲表示暂时没有什么想法,更希望张某甲能去美国团聚,因目前正在陪小孩读书,有假期时也会常回中国,若张某甲不去美国,小孩读完书后其也可能会回国定居,但不确定。张某甲坚决表示在国内有工作,不会去美国,坚决要求离婚。陈某甲表示,希望张某甲能遵守原先的承诺,赴往美国一家人团聚;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其都接受,但其是无奈地接受,不管张某甲在哪里,陈某甲这里一直会是张某甲的家。双方确认抚养权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均不需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张某甲、陈某甲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在婚姻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生活方式、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曾协议离婚,但双方协议离婚未成,现陈某甲表示其不同意离婚。然而张某甲表示不会去美国,坚决要求离婚,在此情况下,陈某甲表示其不确定是否回国定居;再结合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书和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甲起诉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确认抚养权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均不需法院处理,本院予以照准。陈某甲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陈某甲应放下心中执念,重新开始属于自己的人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和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某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某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岸人民陪审员 李 郁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丝茗黄水妹判决书于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