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柳某某,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双岗镇。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双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艳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