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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柳某某,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双岗镇。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双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艳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