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景良与东营市挪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良,东营市挪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景良被执行人:东营市挪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聚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景良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挪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3)垦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东营市挪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工资5600元。被执行人东营市挪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市挪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各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查到存款;向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垦利县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其土地、房产登记情况,经查其名下土地已于2013年4月27日抵押给垦利县中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且于2013年10月22日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名下房产两处(房权证垦房字第0144**号、0015**号)也已被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垦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