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14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某,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董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