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额尔德尼申请肖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德尼,肖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额尔德尼,男,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乌审旗苏力德苏木。被执行人肖生勇,地址乌审旗无定河镇。申请执行人额尔德尼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生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额尔德尼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肖生勇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5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河南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29578.9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