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凤萍诉陈莉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萍,陈莉,陈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上诉人王凤萍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7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陈莉、陈萍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弄***号204室房屋(以下简称204室房屋)的产权人(共有份额为各1/2),王凤萍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弄***号304室房屋(以下简称304室房屋)的产权人,304室房屋位于204室房屋楼上。2014年6月1日晚,由于304室房屋的洗衣机总阀未关闭,水管脱落导致漏水,渗水至204室房屋,造成204室房屋的墙面和地板等不同程度受损。后陈莉、陈萍与王凤萍经博山居委调解委员调解未成。原审审理中,陈莉、陈萍诉请要求判令王凤萍赔偿其维修费人民币(下同)17,430元。审理中,陈莉、陈萍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对因本次漏水造成的204室房屋顶部、墙体、地板受损的维修费进行评估。对于该申请,原审法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2014年11月26日,原审法院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说明为:“……4.关于工程总造价的说明:本次鉴定意见中的304室房屋漏水所造成的204室房屋顶部、墙体、地板受损的维修费项目的鉴定工程总造价为9,343元,其中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7,608元,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1,735元。……。6.王凤萍在鉴定(初步)意见书征询时提出的意见(附件四):(1)您公司为法院委托为304室漏水所造成204室屋顶、墙体及地板受损的部分维修所需费用作鉴定,并不是装修房间所需费用。鉴定人意见:本次鉴定意见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对204室房屋因304室房屋漏水所造成的204室房屋顶部、墙体、地板受损的维修费进行评估’。……。(2)漏水造成的地板、复合地板单价70.45元与226.91元何来之由,证据可由(有)。鉴定人意见:毛地板、复合地板的单价是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网上发布的‘上海市二〇一四年十月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结合施工期市场价及类似工程的经验综合取定的。……。(3)(然到)304室房屋漏水造成204室房屋四面墙体都受损失,平顶也全部受到破坏,这是事实吗?鉴定人意见:现场勘验时,王凤萍的意见为‘不认可小房屋’。根据现场情况,我司无法判断小房间是否由于304室房屋漏水所造成,故本次鉴定意见中,将小房间的维修费用列入争议项目,由法庭根据庭审质证情况决定。(4)我在此再次重申,我承认,由于我304室房屋漏水所造成的部分维修,并不是装修。鉴定人意见:本次鉴定意见中,漏水房间天棚墙面维修按照清理旧天棚墙面、重新粉刷天棚墙面计算;漏水房间木地板,经水浸泡后,地板下部实际会发生霉变,故按拆旧更新计算。……。鉴定意见为:本案所涉204室房屋因304室房屋漏水所造成的204室房屋顶部、墙体、地板受损的维修费项目的鉴定工程总造价为9,343元,其中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7,608元,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1,735元。鉴定费1,000元,由陈莉、陈萍预付”。审理中,陈莉、陈萍表示:对于陈莉、陈萍间在本案中应获得的赔偿份额不需要法院明确。原审认为,由于王凤萍所有的304室房屋的洗衣机总阀未关闭,水管脱落导致漏水,渗水至陈莉、陈萍所有的204室房屋,造成204室房屋的墙面和地板等不同程度受损,现陈莉、陈萍诉请要求王凤萍赔偿相应的维修费,王凤萍应当予以赔偿。鉴定人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王凤萍在鉴定(初步)意见书征询时提出的意见作出了相应的合理解释,王凤萍在答辩时明确表示当时王凤萍去陈莉、陈萍家看过,204室房屋的小房间门口有漏水,基于日常生活常识和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应认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争议项目系因本次漏水所造成,王凤萍对此应予赔偿。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判决:王凤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莉、陈萍维修费9,343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计116.50元,由陈莉、陈萍共同负担54元,王凤萍负担62.50元。鉴定费1,000元,由王凤萍负担。判决后,王凤萍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博山路***弄***号房屋是1987年竣工的预制板性质的老房子,被上诉人家的装修已有多年,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到现场鉴定时上诉人不在现场,因此作出这样的鉴定工程造价不合理。上诉人对于原审判决的数额认为不合理,上诉人愿意为被上诉人修补或补偿被上诉人2,500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全部改判,被上诉人陈莉、陈萍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上下邻居关系。由于上诉人屋内的洗衣机总阀未关闭,水管脱落导致漏水,水渗至被上诉人屋内,造成被上诉人屋内的墙面和地板等不同程度受损,被上诉人则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赔偿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在原审中,被上诉人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对因本次漏水造成的204室房屋顶部、墙体、地板受损的维修费进行评估。对于该申请,原审法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了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受损部分维修费进行了评估。现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估结论,依法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凤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薇佳审 判 员 唐建芳代理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