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祁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朱某,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杨某,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鹏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柳林、人民陪审员邓满春组成合议庭,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春艳担任记录。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自由恋爱,200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07年6月份,原告发现被告吸食毒品,经苦口婆心进行规劝,也先后多次送其进行戒毒;公安机关也在2012年6月对被告进行了强戒处理,但被告已经成瘾无法戒毒。婚后,增添的家俱及建房费用共达15万元。现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原告朱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1份,证实原、被告于2007年4月5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2、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1份,证实被告于2009年3月5日主动戒毒;2014年6月26日因吸毒被祁阳县公安局查获,6月27日被行政拘留,7月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3、祁阳县公安局祁公(金)决字(2011)第A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实被告于2011年1月11日在自己家吸食毒品被抓获,被行政拘留五日的事实。4、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永金公强戒决字(2011)第001号,证实被告杨某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自2011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8日止)的事实。5、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永金公社戒/社康决字(2011)第001号决定书1份,证实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责令被告杨某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2年(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止)的事实。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被告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证据规则规定,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朱辉所举1、2、3、4、5证据材料形式和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并与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真实,予以采信,应作为本案的证据。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及上述所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5年2月,原、被告在广州相识,自由恋爱;2007年4月5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09年3月5日,被告主动戒毒;2011年1月11日被告在自己家吸食毒品被祁阳县公安局抓获,并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1月9日,被告杨某因吸毒成瘾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1年12月9日,被告杨某在强制戒毒期间表现良好,且有疾病不适应强制戒毒,2011年12月15日,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责令被告杨某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2年(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止);2014年6月26日,被告仍因吸毒被祁阳县公安局查获,6月27日被行政拘留,7月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原告一直在外打工,与被告聚少离多。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2009年以后,被告不听原告规劝多次吸食毒品,且屡教不改;后又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强制戒毒,严重损害夫妻感情,且双方聚少离多,没有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判如下: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柳 林人民陪审员 邓满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春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