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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代长红诉彦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长红,王彦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0153号原告代长红,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根成,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唯群,徐州至信房地产经纪顾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彦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长红诉被告王彦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长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崔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