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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丁二云、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二云,女,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201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法定代理人陈青松,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某某之父。原审被告王冒,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丁二云、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河南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夏邑县人民法院进行催缴,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2015年4月30日接到催缴通知,仍不按法院指定的期间交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