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执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韶关市鹏源经贸有限公司与陈锦荣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鹏源经贸有限公司,陈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鹏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被执行人:陈锦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韶武法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陈锦荣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被执行人陈锦荣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劲波审判员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