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民一初字第00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芜湖通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德凤、季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通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王德凤,季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780-1号原告:芜湖通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志伟,总经理。被告:王德凤,女,1973年9月4日出生。被告:季彬,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07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原告芜湖通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德凤、季彬的帐户冻结。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德凤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分理处(账户为XX)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季彬所有的农业银行芜湖市分行胜利路分理处(账户为XX)银行存款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丁玉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静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