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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3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周彩娟、张鹏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周彩娟,张鹏飞,戚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924-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郑铭。被执行人:周彩娟。被执行人:张鹏飞。被执行人:戚旭霞。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周彩娟、张鹏飞、戚旭霞(2014)甬慈商特字第34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周彩娟所有的位于某某地房产、某某地房产、张鹏飞所有的位于某某地房地产及张鹏飞、戚旭霞所有的位于某某地房地产暂难以处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9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