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郜树林与被执行人王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树林,王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122-1号申请执行人郜树林,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王剑英,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郜树林与被执行人王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古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剑英的住房公积金,尚不具备提取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4)古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熊伟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