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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廖善英与寻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善英,寻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寻行初字第1号原告廖善英,女,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定南县,委托代理人袁丙坤,男,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定南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寻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寻乌县县城行政服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凌斌,职务为该局局长。第三人:赵庆(系寻乌县金钻文化传媒中心业主),女,江西省寻乌县人,家寻乌县号。原告廖善英诉被告寻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廖善英于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善英以与第三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廖善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善英撤回对被告寻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青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张岩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温锦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