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周扬诉阮永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扬,阮永和,合肥星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53-1号申请执行人周扬。被执行人阮永和。被执行人合肥星火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阮永和、合肥星火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合肥星火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星火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立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