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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周扬诉阮永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扬,阮永和,合肥星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53-1号申请执行人周扬。被执行人阮永和。被执行人合肥星火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阮永和、合肥星火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合肥星火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星火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立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