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9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平,乌海市万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云峰,弥希刚,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09-3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平。被执行人乌海市万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峰,经理。被执行人李云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弥希刚,乌海市万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李霞,乌海市万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李和平申请执行乌海市万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云峰、弥希刚、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乌海市万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云峰、弥希刚、李霞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不宜强制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