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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9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平,乌海市万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云峰,弥希刚,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09-3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平。被执行人乌海市万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峰,经理。被执行人李云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弥希刚,乌海市万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李霞,乌海市万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李和平申请执行乌海市万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云峰、弥希刚、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乌海市万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云峰、弥希刚、李霞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不宜强制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