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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肖进强与林锦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进强,林锦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413号原告肖进强,男,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被告林锦森,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进强诉被告林锦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进强于2015年4月2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进强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傅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