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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广锋与劳仲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锋,劳仲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29号原告:孙广锋。被告:劳仲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锋诉被告劳仲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广锋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广锋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国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