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左国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国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84号罪犯左国云,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7日作出(2001)昆铁中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国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1日作出(2001)云高刑复字第5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1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2003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4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08年12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3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左国云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左国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国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唐小红审判员 胡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桂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