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瓮执字第5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国全、李启平申请执行何大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全,李启平,何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59、6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全,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松坪乡。申请执行人李启平,女,汉族,汉族,1972年1月15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松坪乡。被执行人何大江,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高水乡。本院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597号、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瓮民初字第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何大江欠原告王国全劳务报酬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六十元,限被告何大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关闭收取人民币六十二元,由被告何大江承担,与前述款项一并给付。”(2014)瓮民初字第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何大江欠原告李启平劳务报酬款人民币七千二百六十元,限被告何大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被告何大江承担,与前述款项一并给付。”何大江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大江差欠王国全、李启平债务20307元,何大江自愿从2015年第二季度起(4月-6月),每个季度偿还5077元,直至清偿;王国全、李启平自愿放弃其余申请执行事项。何大江交纳了两案的执行费1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597号、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华彬审 判 员 郑 橙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