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石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忠申请执行当涂县乌溪镇永保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忠,当涂县乌溪镇永保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石执字第00018号申请人:唐忠。被执行人:当涂县乌溪镇永保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当石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在唐忠申请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当涂县乌溪镇永保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当涂县乌溪镇永保村19476元及诉讼费2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当涂县乌溪镇永保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9892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江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