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元青诉赵红锁、郭峰健康权纠纷案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青,赵红锁,郭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重字第9号原告李元青,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系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胡勇刚,系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锁,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系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郝晋、曹静,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峰,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系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培平,系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元青诉被告赵红锁、被告郭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元青以各方已自行和解,从此各方互不追究,且各方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青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5元,减半收取2432.5元,由原告李元青承担。审 判 长  李艳琴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王俊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一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