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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秀娟诉李宝亮、王大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娟,李宝亮,王大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王秀娟,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宝永,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亮,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大民,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祥禄,灯塔市宏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娟诉被告李宝亮、王大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声明保留向二被告索赔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秀娟负担。审 判 长  薛景彦人民陪审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何奚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