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鸿润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海纳鑫模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润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海纳鑫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上海鸿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清新。委托代理人周运柱,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峰琴,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海纳鑫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鸿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海纳鑫模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鸿润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鸿润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鸿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施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