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卢思刚、李正春与朱克水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思刚,李正春,朱克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1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思刚。委托代理人张茂其、杜云,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克水。委托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正春。上诉人卢思刚因与被上诉人朱克水、原审原告李正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0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卢思刚。审 判 长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袁海燕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