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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00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薛新来与山阳县十里铺镇高一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新来,山阳县十里铺镇高一村委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510-2号原告薛新来,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光虎,男,陕西省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阳县十里铺镇高一村委会(以下简称“高一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新来诉被告山阳县十里铺镇高一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新来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新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薛新来负担。审 判 长  吴 龙审 判 员  乐发明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XX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