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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360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裴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文某某诉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文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