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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阮永光、肖爱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阮永光,肖爱平,郑秀荣,吴柔刚,王小钊,王晓丽,福建金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9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负责人孙炳章,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荣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娟,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永光,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肖爱平,女,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秀荣,女,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吴柔刚,男,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王小钊,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晓丽,男,汉族,1955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福建金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钊。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阮永光、被告肖爱平、被告郑秀荣、被告吴柔刚、被告王小钊、被告王晓丽、被告福建金联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诸被告的银行存款2426776.86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愿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阮永光、被告肖爱平、被告郑秀荣、被告吴柔刚、被告王小钊、被告王晓丽、被告福建金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6776.86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金雪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