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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李杰峰等人与翁旗双窝铺村委会、郑志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杰峰,李桂珍,乔志庆,付玉兰,杨桂芹,乔志林,冯艳玲,郭建华,崔云峰,李永峰,李国云,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双窝铺村民委员会,郑志合(郑国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峰,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珍,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志庆,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玉兰,女,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芹,女,195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志林,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艳玲,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建华,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云峰,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双窝铺村四组。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峰,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云,男,193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李桂珍、乔志庆、李杰峰。自然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拥军,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双窝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志强,系主任。委托代理人马雨波,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任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志合(郑国友)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明,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杰峰等11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3)翁民初字第3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杰峰等11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二审程序基于一审程序存在,上诉人李杰峰等11人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实际导致二审程序已没有存在的基础和必要。且李杰峰等11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3)翁民初字第310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杰峰等11人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杰峰等11人承担。邮寄送达费260元,由李杰峰等11人、张文学、双窝铺村委会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李国辉审判员张国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           丽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