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商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瑞金、李汉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瑞金,李汉芳,冯瑞增,冯玉升,冯玉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商初字第923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冯瑞金。被告李汉芳。被告冯瑞增。被告冯玉升。被告冯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书坤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钟庆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孟俊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