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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商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瑞金、李汉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瑞金,李汉芳,冯瑞增,冯玉升,冯玉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商初字第923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冯瑞金。被告李汉芳。被告冯瑞增。被告冯玉升。被告冯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书坤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钟庆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孟俊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