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2050号原告马某某,男,194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马某甲,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