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纳溪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义申请执行泸州银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泸州银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纳溪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陈义,男,生于1986年10月26日,住叙永县。被执行人泸州银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纳溪区护国镇护国岩街。法定代表人彭兴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义与被执行人泸州银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泸州银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泸州银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纳溪区护国镇仙锋街(原护国岩街)有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泸州银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纳溪区护国镇仙锋街(原护国岩街)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大 鸣代理审判员 杨红代理审判员王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国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