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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执民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庄峰明与孙林宝、邵素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峰明,孙林宝,邵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254-2号申请执行人庄峰明。被执行人孙林宝。被执行人邵素清。申请执行人庄峰明与被执行人孙林宝、邵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峰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