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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宜都市体育局、赵平与赵平、尤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体育局号,赵平,尤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宜都市体育局号。法定代表人郑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平,男,生于1972年6月13日,汉族,宜都市人。被告尤华,男,生于1979年9月18日,汉族,宜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体育局诉被告赵平、尤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体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平、尤华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平、尤华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12万元的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潇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