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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北京恒德莱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八大处甲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德莱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八大处甲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618号原告北京恒德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齐迎旭,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存亭,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凤,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八大处甲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1号防化技术室楼三层楼房。法定代表人石仁君,经理。委托代理人隋凯,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八大处甲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德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八大处甲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恒德莱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八大处甲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德莱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八大处甲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恒德莱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八大处甲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九十四元,由原告北京恒德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吕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