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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昶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百年家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深圳市好百年家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东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百年家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深圳市好百年家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46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心怡。委托代理人牛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负责人任骏骥。被执行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茂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昶实业公司)诉被执行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好百年福田分公司)、深圳市好百年家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百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案外人深圳市好百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2009年9月2日签订的《关于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于2014年12月17日解除;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昶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提供收款账号,被执行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12月2日的租金2113857.82元;三、被执行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50.7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138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675.3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深圳市好百年家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113857.8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思杰 百度搜索“”